中国南航被判不当解雇加拿大员工,赔偿$20万!

2023-01-10     温房网 960 21

 

日前,BC省高等法院做出判决,中国南方航空公司(以下简称南航)因不当解雇员工,要支付前雇员Paul Chu工资和赔偿金共计20.8万加元。


 

原告Paul Chu,现年71岁,目前是Door Dash的外卖员。加入南航之前,Chu先生有多年在航空旅行和旅游行业从事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的经验,特别专注于加拿大和中国之间的业务,能说流利的英语和广东话。

 

2008年,南航正着手在加拿大开设第一个办事处,Chu先生开始以非正式形式为南航工作,帮助其在温哥华开展业务。作为公司与地方管理部门和媒体之间的主要联系人,Chu先生协助南航获得加拿大边境服务局(CBSA)和加拿大运输部的监管批准,以便运营温哥华和中国之间往返航班的相关工作。

 

随着工作量的增加,Chu先生于2011年4月左右开始在南航全职工作。从2011年到2018年1月,他被聘为南航的“营销和业务发展经理”。


 

2018年1月,南航温哥华办公室的总经理换人。同年3月,Chu先生被降职,在南航温哥华市中心办事处的前台从事客户服务工作,工资也减少了25%。2018年10月上旬,Chu先生再次被降职,转到温哥华国际机场YVR担任机场服务人员。

 

2019年2月,南航终止了对Chu先生的雇佣,立即生效,并声称有正当理由立即终止雇佣关系。 南航在解雇信中给出的理由,是Chu先生不能胜任工作,工作时精力不集中和时间盗窃。

 

Chu先生从2019年9月开始,寻求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
 

2019年11月,南航在第一份答辩书中洋洋洒洒地列出了原告的17条“罪状“,除了迟到、早退、上班摸鱼,还有私自参加机场的春节庆祝活动、性骚扰女同事和偷窃好几架“尺寸挺大的”飞机模型,并称原告从未在南航担任管理层职位。

 

在后来的答辩中,南航撤销了一些指控,包括性骚扰和盗窃飞机模型。


 

主审法官认为,截至2018年初,Chu先生在南航的工作都是“无可指摘的”。后者对原告的批评几乎都是针对他在YVR机场的工作,诸如不能及时跑到登机口,导致工作延误;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把信息录入电脑等等。

 

但是,Chu先生被分配到机场从事机场和地勤服务工作时,已经67岁了,他之前没有从事过相关的工作,得到的培训也相当草率,南航应当知道,以原告的年龄和工作经验,他不可能胜任机场快节奏高强度的工作。Chu先生也表示,在电脑上操作时,主管在旁边掐表计时给他带来了很大压力。

 

因此法官认为,南航所谓原告“不能胜任工作”的理由不成立。

 

在判决书中,法官解释道,雇主以“不能胜任工作“作为正当的解雇理由难度极高,特别是对具有良好绩效记录的长期雇员,而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。

 

法官强调,正当理由包括雇员与其职责不符的行为;并且不当行为必须触及合同的根源,导致雇佣关系的根本破裂,以至于不能指望雇主继续雇用该雇员。

 

从这个角度来看,很明显,仅仅对员工的表现不满不足以作为解雇的正当理由。 同样,未能在孤立事件中做出令雇主满意的表现并不构成“不能胜任工作”。


 

一般而言,如果没有公然玩忽职守等明显不符合雇员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,雇主必须证明以下几点,才可能成功认定雇员“不能胜任工作”:

 

1、 雇主制定了客观合理、可达到的绩效标准; 

2、已将标准传达给员工; 

3、给予适当的培训使员工达到标准; 

4、给予员工合理的时间来达到标准; 

5、员工被警告不达标将被解雇;和 

6、员工无法达到标准。

 

本案中,原告在南航的任何角色都没有正式的职位描述。而南航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立即解雇原告,没有提出解雇的正当理由。其对原告的所有指控要么完全没有证据支持,要么缺乏合理证明。比如,所谓的“不能胜任工作,工作时精力不集中,时间盗窃”,南航都没有提供具体的细节。


 

与此同时,法官认为南航对原告的很多批评和工作处置,都是侮辱性的和不公平的。例如新的总经理张女士曾经当着其他员工的面训斥原告,并向他丢鼠标;强迫原告在他不认同的处分文件上签字;在原告被降职后还因为他没有完成更高层级职位的工作加以责难,等等。

 

法官直白地指出,南航折腾了一年,种种作为就是为了给原告挖坑,找理由解雇他或者逼迫他自行辞职。但由于原告还有贷款要还,不能退休,所以忍气吞声,最终还是被解雇了。法官用“残酷和麻木不仁”来形容南航的小算计和最后对原告的处理结果。


 

由于被解雇时已经68岁,加上新冠疫情爆发后,航空业经历大裁员,原告在2022年10月,才在DoorDash找到外卖员的工作。

 

最终,法官判决,南航需要支付给原告20个月的工资,共计58800加元。

 

南航提出原告在机场搬行李曾经拿到747元的报酬,应当从工资中扣除,法官对此予以支持。扣除后的工资数额为58053元。

 

由于南航在工作中对原告的羞辱,以及曾经在答辩书这类公开性文件中指控原告性骚扰和偷航模,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名誉上的损害,南航需要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加元,以及惩罚性赔偿金10万加元。

 

此外,南航还需要负担本案的诉讼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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